山东法制传媒网:(陆阳)执行工作关系着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体现,可是执行难的现象依然存在。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不主动履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必须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强化威慑惩戒措施。
1月14日,我院执行局受理一起执行标的34200元的案件,杨某申请强制执行陆某给付运输费,执行局刘欣法官首先对其线上财产进行了冻结,但冻结金额与申请执行款仍有差距。执行法官又主动多次联系陆某,陆某每次都承诺还钱,可是却一拖再拖,最后竟玩起了“失踪”,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执行法官见其恶意逃避执行,立即依法对其进行了拘传,执行干警告知因其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和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若其今天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就即将采取的措施做好了准备工作。最终陆某畏惧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拘留的后果,主动联系其家人,将剩余的执行款打到我院执行专户。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对于老赖敢于亮剑,最终促使此案得以顺利执结,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高度赞誉,也让被执行人懂得了诚信的重要。
现今法院针对恶意逃避执行有很多方法,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不管何种强制措施,其立法的本意也是通过间接的限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希望每一位被执行人能够做到诚实守信,积极履行。(吉林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