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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蝇头小利 摊上“非法经营”的大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香烟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所以别看香烟只是小小的一盒,但真不是想卖就能卖的。
 
  近日,柳河法院刑事庭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告人姜某非法经营香烟数额达90余万元,仅从中获利2万余元,为了这点蝇头小利摊上了刑事处罚的“大事”!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姜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通化市东昌区、柳河县、集安市等地的多个商店内购买成条卷烟。将所购买的卷烟每条加价1-2元出售给其亲属王某,共计贩卖香烟价值9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办案机关扣押的十五条香烟及一部黑色honor手机予以没收。
 
  关于非法经营罪法条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像汽油、药品、香烟等等商品都属于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数额达到严重度,就要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对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市场经济活动是自由的,但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一切行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必将为违法、犯罪行为承当相应的责任。(吉林省柳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