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晴)近期,吉林省柳河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执行申请,标的额不大,只有4327元,但申请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却是在2017年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虽然法院对超期提出的申请仍可执行立案,但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所以,本案面临着无法执行的风险。
柳河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由执行指挥中心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并释明了以上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经了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在被执行人处打工,被执行人拖欠工资一直未予给付。因为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在被执行人怠于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期,申请执行人股骨头坏死导致无法站立,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条件拮据。申请执行人唯一的儿子在外打工,只能将申请执行人寄养在养老院。现在家里人准备凑钱给申请执行人更换股骨头,但钱不够,才想起这份尚未执行的判决。
随后,执行法官来到养老院对申请执行人情况进行了核实,情况正如代理人所述。为了尽快解决该案,执行法官立即到被执行人住处对其进行约谈。被执行人认可这一事实,但提出执行申请超期这一问题。执行法官向其耐心讲解了法条,并告知申请人现在的生存状况。虽然,被执行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该债务只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仍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而且,这几千块钱可能影响申请执行人的下半生是不是能重新站立、重新生活。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全部执行款。当执行法官把执行款送到养老院,交给申请人的时候,他激动地说不出话来。
案件虽小,却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办理好每一起执行案件,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名执行法官的期许。(吉林省柳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