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慧丽)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毛德义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本案被告战某于2018年10月份将坐落在通化县的一处车库出售给原告党某,于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购房款。后来经原告了解发现该车库产权不清无法交付车库,故原告将被告起诉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在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均准时到庭,毛法官考虑到案件情况并不复杂,开庭审理前,毛法官征求了一下双方意见,询问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可以调解。被告表示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今年年底返还给原告全部购房款,但自己不应承担利息,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自占用购房款后的相应利息。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应支付相应利息,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被告一直未将车库交付给原告,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利息,本案事实清楚。毛法官耐心地跟被告释法明理,被告战某听完法官的讲解后表示同意支付给原告相应利息,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战某在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党某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考虑到原告在通化县居住,毛法官和书记员当庭制作调解笔录并当场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毛法官凭借多年的审判与调解经验,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