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田川)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崔某进、肖某甲、肖某乙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2014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崔某进、肖某甲在原和平镇(现和平街道)酒吧会所玩耍时,田某喊崔某进绰号,崔某进认为被陌生人喊绰号,没面子,对田某进行殴打,后被酒吧工作人员腾某某劝开。
当日2时许,腾某某、刘某、王某某下班途中,腾某某被崔某进、肖某甲殴打,后腾某某等人与崔某进、肖某甲互殴,在打斗过程中崔某进捡起啤酒瓶打碎后追打腾某某等人。
当日3时许,崔某进、肖某甲、肖某乙在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走廊外看见刘某,崔某进等人将门踢坏后,从门洞钻进急诊科,崔某进、肖某甲捡起门板殴打刘某,肖某乙用菜刀背部殴打刘某,后崔某进、肖某甲、肖某乙逃离现场。
检察官普法:犯罪嫌疑人崔某进、肖某甲、肖某乙无事生非、随意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所有公民都应自觉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公众秩序,胆敢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威严,破坏社会公众秩序的,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