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9月14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公益损失人民币4800元,同时判决王某在国家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经通化县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9月间,王某在通化县某山林中,通过采用张挂鸟网、活体鸟类叫声引诱及录音设备播放鸟叫声等引诱方式,短短一个月时间,非法捕猎各类野生鸟类100余只。王某将捕获的部分鸟类放生、部分通过快手视频、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将鸟类销售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最终在王某家中缴获野生鸟类共计40只,其中活体24只,死体16只,经鉴定,涉案40只鸟类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行为会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锐减,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在国家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失人民币4800元(鸟类死体总价值);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本地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持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敬畏自然、尊重每一个生命,与自然界和谐相处,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捕杀、不食用野生动物应是每个公民恪守的法律红线。(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