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陶铸民)一提到公民民事权利,大家最先想到的总是关于财产的权利义务,民间借贷也好,一般的侵权纠纷也罢,但其实还有一种权利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就是人格权。事实上,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对于个人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也不断提高。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法庭就审理了一件个人名誉权纠纷案。
2019年4月,刘先生因工作需要,在查询本人征信过程中偶然发现他在某银行征信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经过进一步查询后得知,征信系统显示其在某银行存在一笔未还贷款。但事实上,刘先生并没有向该银行借过款。他找到之前贷款的银行进行交涉,却没有结果,于是向梅河口法院山城法庭递交民事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征信。
在调查审理过程中,法庭督促银行对其贷款事实及征信系统进行检查,经查刘先生在银行确未办理贷款业务,该银行对于刘先生的征信操作系工作失误。
由于工作失误,对刘先生造成不良影响,银行表达了歉意,并立刻撤销了刘先生的征信不良记录。刘先生也谅解了该银行,向法院撤回了诉讼申请。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刘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此裁定刘先生撤诉。
本案案结事了,也是梅河口地区涉及征信系统的第一起民事案件圆满落幕。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多元的评价体系逐渐形成,各种信用评价对于当事人的影响越来越大。最后法官告诫大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恪守诚信,避免自己成为信用体系下的“不良人士”,另一方面各种金融机构、评价单位也要谨慎小心,避免自己的过失错误为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