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璐)老话说得好,谁家过年不吃顿饺子?谁家逢年过节不整点肉吃啊!最近这猪肉是金贵了不少,但是与赊账换来的肉相比,咱自己花钱买着吃的,它不“香”吗?
家住果松镇的李某和毛某是多年相处的邻居,邻里之间有点难处,相互帮衬本就是社会和谐的一种常态化。但如果连基本的诚信都缺失了,未免也太说不过去了吧。在2006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李某逢年过节或者亲朋聚会都会从同村毛某处购买些猪肉及熟食回家,款待亲朋好友,十年期间共累计赊账4448元,在此期间毛某曾多次催要,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买肉钱,毛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哪怕他有个给钱的态度,这点事这些钱我也不至于起诉至法院!说出去太没面儿了,都一个村的以后见面不尴尬吗!”毛某无奈地说。
在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邻居关系,当年的赊欠已经全部还清。如果没有偿还,毛某也不可能再同意赊欠。事实上,李某确实还了“点”!但那也是杯水车薪。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毛某货款4402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邻里之前有困难相互帮衬一下,本是人情,但是无休止的试探对方的底线,将别人的善良当成你的借口,实在是过分了些。日子过得是滋润了,但也要过得踏实舒心啊。(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