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法院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积极探索诉前、诉中调解化解纠纷的方法和途径,构建起高效便捷、独具特色的多元调解新格局。善用多元调解方法,将调解贯穿在案件受理的全过程,从而更好地提升审判质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二道江区法院钢城法庭的法官们又是如何善用诉中调解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袁某因欠韩某运费款,故将自己的车辆质押给了韩某,并约定质押期限为一个月。约定质押期满后,袁某多次要求韩某返还质押车辆,韩某均未返还。袁某质押的车辆原在某运输公司承担运输业务,每日都有经济收入,袁某认为因韩某不返还质押车辆导致自己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多次与韩某沟通都没有返还质押车辆后,袁某将韩某起诉至二道江区法院。
钢城法庭的法官在受理该起案件后,考虑到事情不大,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到韩某约定时间进行庭前调解,韩某认为虽然质押期满,但袁某并未返还所欠运费,所以自己才未将质押的车辆返还。法官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桥梁,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相互传达,缺乏沟通的双方在了解到对方的想法后,通过法官的劝说双方同意坐下来好好协商。双方协商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袁某提交了撤诉申请。
诉中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快速化解纠纷,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更提升了法院的审判质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安定。
普法小知识:
那么,什么是诉讼调解呢?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基本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法院的调解充分表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机的结合,一方面,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产生又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使调解协议有利于当事人的接受。同审判比较而言,调解具有其独特的司法救济价值。(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