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陶铸民)在夫妻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就成了二人必须解决的“头等大事”,但若要非常完美地解决这些问题,只能说是“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啊”。
近日,山城法庭就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
孩子父亲称,夫妻离婚后,女方一直没有按照离婚时的约定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现在已经有一万余元抚养费没有给了。孩子母亲称,抚养费已经准备好了,随时可以给付,但是由于男方不让其看孩子,便不能把抚养费给他。
二人离婚时,孩子被判给男方抚养,女方需按时给付抚养费用。郑女士作为母亲,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仍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男方也具有协助的义务。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以探望权是否履行为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抚养费的给付属于法定义务,不因郑女士探望孩子受阻而取消。故女方应按时给付抚养费用,至于探望权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为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双方诉讼负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梅河口法院山城法庭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女方立即付清全部抚养费用,男方保证女方在不影响女儿日常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孩子,矛盾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吉林省梅河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