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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们,下锄前请三思,切忌非法占用农用地!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萌)“充满希望的田野,大有可为的热土”。这是前几天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吉林省考察农业发展时,不禁发出的感叹与希冀。然而,大力发展农业也要在国家耕地制度所规划下的土地上发展。近期,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五千元罚金。
 
  地广树稀,种地何妨? 耕前盼丰收,耕后两行泪。
 
  被告人刘某,2010年响应国家“三北”四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与林业部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自家的两块耕地从此停耕还林。但刘某后期疏于经营,林地逐渐荒废。2019年春,刘某自家林地之一荒草遍地,另一块几棵红松、云杉茕茕孑立。刘某虽清楚造林地不能复耕,却仍然决定以身试法。2019年5月,刘某拿起镰刀,扫清林地的荒草,扎眼种苗,施加农药,眼看着26.19亩的玉米“违规”生长。而后,刘某在该造林地又补植8.946亩云杉......然而,此时补救为时已晚。
 
  在水土流失的田野上何谈“希望”?禁止退林还耕,势在必行!
 
  2019年7月19日,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刘某取保候审。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柳河法院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谨的考证后发现,由于被告人种植玉米时对造林地喷洒农药,造林地植被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树苗的成活率由80%左右复耕后降至不足10%。这两块林地临近水库,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现其育林的机能遭到严重损坏,给当地的水土保持带来不利的影响。
 
  种地还要被判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与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吉林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在抓好农业发展的同时也要搞好可持续发展,服从科学规划下的国家的耕地制度。人民群众不仅要端好饭碗,更要守好地球家园。希望农民朋友们提高对耕地制度的认识及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