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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被抓获 妨害公务获刑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经常看到的温馨提示。由此可见,酒后驾车具有很大危害性。但在生活中总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7月20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中旬,王某甲酒后驾驶轿车行至通化县快大茂地中海小区门前,遇到通化县交通管理大队设卡盘查时,王某甲拒不配合酒精检测并驾车逃跑。交警见状上前拦截,辅警尹某拽住驾驶室车门把手,辅警王某乙、郭某拖拽左后车门,辅警俞某在车前拦截后被撞趴在车辆前机器盖上,王某甲仍然继续前行,王某乙、郭某摔倒在地,尹某、俞某被拖行30余米后,王某甲驾驶的车辆被周围执勤交警拦停。经鉴定,尹某、俞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22时25分,王某甲在通化县人民医院被提取静脉血液,经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化县检察院指控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通化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醒:“酒性发作不由人,醉酒开车祸害深”。真爱生命,切勿酒后驾驶。不存侥幸心理,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