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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
赚钱之路哪能如此简单!
案件回顾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只要守着手机,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钱”的案件。案件中,赵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运用手机在XX棋牌APP设立麻将赌博站点(房间),为参赌者提供一个虚拟的网络赌博空间,并建立了名为“欢乐家园-总部”的赌博微信群,在群内通过“XX棋牌”软件组织群内玩家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576人,不到一年时间,赵某某、王某某靠抽头渔利数额便超过44万余元。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与王某某为网络赌博担任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上缴违法所得44万余元,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16位在微信群内参赌人员均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在信息网络时代,赌博场所已经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即网络空间也应当认定为赌博场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线上还是线下,无论数额是大是小,参与赌博违法,远离赌博,过健康自律人生。(吉林省梅河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