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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儿媳与前公公因耕地对簿公堂胜诉,法院这样执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德鸿)近日,河南省新蔡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在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工作人员均到场参与下,武某某将1.05亩耕地交给前儿媳朱某某。
 
  一、本案简要案情。朱某某1992年嫁与武某某儿子,1997年当地村委会调整土地时,朱某某与武某某儿子分得承包地,并一直耕种至2012年武某某儿子去世,后土地由武某某代为耕种。2016年武某某取得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原告朱某某改嫁本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迁移户口。2019年6月原告朱某某要求武某某返还其个人和其儿子的耕地。经村委、乡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后,朱某某起诉到法院。2019年底原告朱某某胜诉,二审朱某某仍胜诉,判决武某某2020年6月15日前返还给朱某某1.05亩地。判决履行期限到期后,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原告朱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执行过程。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多次电话联系、登门调查询问等方式,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武某某不履行判决的后果,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慑于法律压力和案件影响,在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户口迁出后将耕地交给其孙子耕种的书面许诺后,近八十岁的武某某同意返还土地。
 
  2020年7月7日下午,当地村委工作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均到场见证,执行干警冒着38摄氏度的高温,挖泥土、找地界,确定耕地位置四至;拿计算器计算土地长宽,拉卷尺丈量耕地南北长度,确定东西宽度;找木棍,拎大锤,夯定耕地四角;忙拍照录像,固定执行证据;耐心劝导,缓解消除双方对抗情绪。忙了近三个小时,直至下午六点,耕地终于丈量完毕,双方当事人在交接手续上签字捺印后,该起耕地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三、本案法律释明。本案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为什么“改嫁”后,仍能取得“改嫁”前的耕地?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是家庭内所有成员为单位,各个成员均由权利耕种土地。本案原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迁移户口,仍是家庭一员,仍有权承包耕种当地村委农村集体土地。其二: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朱某某原居住地1997年调整土地,至案发时仍在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内;朱某某丧偶后改嫁,事实上其即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不能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地。2019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综合以上规定,朱某某虽然“改嫁”,仍能合法合理地继续耕种其原居住地土地。(河南省新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