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邹国宝)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使致害人与被害人达成了20000元的赔偿协议。
原告称,被告李某某与死者李某是一个村的邻居,死者李某家庭建房屋,被告李某某说侵占了他的宅基地,阻止李某建房。2020年4月23日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某的妻子)从早晨一直不停的找李某的麻烦,阻止李某建房,还不停的辱骂李某。李某某干活回来,不但不阻止,还和其妻子张某一直争吵辱骂李某,李某忍无可忍,气的倒在地上,二被告见状溜开,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李某的孙女出去玩发现李某倒在地上,原告杜某听到呼救后,拨打120急救,但为时已晚。经医院检查,李某平时没有病,死亡原因是因生气激动造成大脑出血过多。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张某赔偿。
审理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李某某、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杜某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于当庭履行清结)。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所以,邻里纠纷,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否则,对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符合条件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