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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矿坑司法所:人民调解真情化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英启玉)杨某某与王某均系兰陵县矿坑镇居民,于2010年自由恋爱,同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女儿王某某由杨某某抚养,王某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离婚后,王某某随母亲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而王某按时支付抚养费用,并经常去看望王某某。生活一直很平静,事情的转折是杨某某的再婚。由于杨某某的再婚对象不能接受王某某,百般无奈之下,杨某某只好将女儿托给自己的父母抚养。杨某某想自己是独生女,将女儿托付给父母,也好给他们作伴,也算是一举两得。谁知,王某得知后便多次找到杨某某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杨某某及其父母均不同意,王某便多次到家中吵闹。杨某某无奈之下,便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具体情况后,便积极与杨某某沟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而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不能由(外)祖父母代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杨某某:在双方离婚后,应当由她亲自履行抚养义务,杨某某的父母对王某某的抚养教育,只能是辅助形式的,决不能代替杨某某对王某某的教育与抚养。而且,从情理上来说,杨某某父母即使对王某某再疼爱,始终不能代替母爱和父爱。
 
  杨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与王某联系,表示同意他的要求。随后,王某也来到司法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抚养权变更协议》。矿坑司法所成功的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矿坑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