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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县司法局夏庄司法所:农民工讨薪遇难题 依法调解化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庄乾山 宋亚亮)2017年11月28日下午,五名彝族人到夏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所在用工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调委会予以解决。其中四人为务工人员,因语言不通,另外一人担任翻译。经过听取四人陈述,初步了解到该四名农名工经人介绍到夏庄镇一沙发厂务工,后来四人离职,沙发厂未足额支付他们工资,他们去找沙发厂负责人讨要工资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到夏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了解到这是一起涉及少数民族外来务工人员的劳资纠纷,调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对四名务工人员进行了受理登记,继而进一步了解详细案情。经过翻译人员的介绍,调委会了解到四名农民工都是经沙发厂的管理人员王某介绍到该厂务工的,其中两人工作43天,另外两人工作8.5天,工厂拖欠四人工资近4000元。
 
  他们不知道沙发厂负责人的详细信息,调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他们的描述,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该沙发厂的负责人,并通知他们立即到调委会处理此事。沙发厂负责人孙某到调委会后,承认四人的确曾在其沙发厂务工,按照工厂的薪金制度,前七天试用期不发工资,工作不满两个月的第一个月工资减半,工厂只欠其中两人一天半的工资。
 
  四名务工人员听取了孙某的陈述之后提出异议,称对沙发厂的这套薪金制度并不知情。孙某辩称已经让介绍人王某将制度告知四人,调委会向王某核实此事,王某承认没有将该薪金制度告知四人。孙某非常不满,认为四人与王某合伙欺骗他,拒不支付工资,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经过讨论分析,调解人员认为孙某沙发厂的薪金制度存在不合法之处,且现在有证据证明孙某未将该薪金制度告知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法律规定,沙发厂规定的试用期七天不发工资的薪金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因沙发厂的疏忽,未明确告知务工人员该薪金制度,也不能以此为由扣发第一个月的工资。调解员称需要复制沙发厂薪金制度并要求孙某签字时,孙某慌了神,知道自己的做法不合法,不再抗辩,同意支付四人全额工资。
 
  经过核算,孙某同拖欠四人工资3860元,双方对该数额均无异议,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孙某当场将全部工资付清。夏庄镇调委会仅用三个小时的时间就将该纠纷圆满化解。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还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监管不到位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农民工外出就业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针对这一现实,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监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从源头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莒县司法局夏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