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军委)9月23日上午,陕西兴平法院民二庭法官,在法警队干警的协助下,在原告某第十二研究所及代理律师、被告某机械装备制造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原告租赁被告厂房内属于原告的设备、产品、活动板房等依法进行了保全查封。
兴平法院民二庭在审理原告某第十二研究所与被告某机械装备制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9月19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机械装备制造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放置在被告处属于原告的产品、设备、板房等,并提高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依法冻结了被告某机械装备制造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放置在被告处属于原告的产品、设备、板房等。
在原被告的配合下,法官对被告厂房内属于原告的设备、产品、活动板房等清点登记,在原被告确认签字后,依法进行了保全查封,这给案件公正审判提供保障,有效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