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5日是全国第60个学雷锋纪念日,谈到雷锋精神,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但近年来,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热心助人、救人者事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越来越多人对见义勇为的质疑,“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成为了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那么,在法律层面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是如何界定的?见义勇为者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行为算是见义勇为呢?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自愿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这是前提;如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仅不构成见义勇为,还有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2.利他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3.紧急性。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为见义勇为者吃了定心丸,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如果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见义勇为等制度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