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作为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
承载的是无数家庭和社会的希望
学生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但是
面对校车安全问题
仍有部分学校和驾驶员
置学生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非法接送学生
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还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12月5日,山东省聊城市东阿交警大队新城中队执勤人员在湖景街天天向上小学附近路段执勤时,查获到一辆鲁PL9**8的中型专用校车,经查询,驾驶人尹某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涉嫌违法驾驶校车。执勤民警对尹某进行了严格教育,并依法进行了处罚,目前车辆已移交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东阿交警提醒
学生安全无小事,提供校车服务的经营者和校车使用学校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校车驾驶人聘请以及使用校车把关,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确保学生平安上学路。(山东省聊城市东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