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贺金霞)日前,陕西省富县法院张村驿法庭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国当庭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贺某成赔偿款1000元。
2021年4月27日,原告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9国道富县直罗镇宽坪村加油站路段,超车时与同向前方左转的被告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相撞,原告驾驶其小型客车冲入路旁的中国石油直罗加油站内,撞坏加油站所有的加油机,被告车辆被原告车辆撞入路旁土地内,导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乔喜林对案情进行研判分析,并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结合案件情况,从法律法规到人道主义等多方面给原被告分析利弊,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国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30%,即8580元;原告(反诉被告)贺某成自愿赔偿被告各项损失,即6154.5元,以上内容相互折抵后,被告再行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000元。
近年来,富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强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理念,依法、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加大案件调解及督促兑现工作力度,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