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高忠祥)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跨省联动办案,帮一位身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智力残疾人追回低保金,将诱导其骗贷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据介绍,受害人柳某是山东省庆云县人,患有精神分裂症。2021年,邻村王某某、张某某以去外地打零工为由,将柳某带至某汽车4S店签署零首付购车合同,并以柳某低保金为抵押,与上海某汽车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当日,王某某、张某某办理提车手续后,以3万元将新车转手,并将钱款据为己有。
2022年,汽车金融公司以柳某不归还贷款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因为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支持汽车公司诉讼请求。
2023年,柳某家人因其低保账户余额不足,发觉被骗,并向庆云县公安机关报案。
2024年3月,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向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移送民事案件监督线索,经承办检察官询查,王某某、张某某均承认哄骗柳某贷款、分期购买汽车,继而售卖车辆的事实。同时,山东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也给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小柳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4月,长宁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已执行的款项裁定执行回转,责令申请执行人某汽车金融公司向被执行人小柳返还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同年6月,经庆云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诱骗小柳贷款购车的王某某、张某某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同年7月,长宁区法院再审认为原审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随后,在法检两院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某汽车金融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与柳大爷一家达成和解。法院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不久,小柳低保金账户里的钱失而复得。
据了解,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两地检察院还建立了“涉特殊群体检察监督案件听证前置程序”,重点查明被执行人系特殊人群时,其财产性质及生活必需费用的留存情况,充分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益。(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