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济南槐荫区检察院与区消防救援大队召开工作座谈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检察 > » 正文

山东曹县检察院以高质量监督促高水平治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麻双迎 张娜娜)“我还以为暂予监外执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被自己淡薄的法律意识害惨了。”日前,在曹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被正式收监执行。他对自己当初不遵守规定、擅自离开执行地的行为懊恼不已。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得以用社区矫正来“暂代”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法律给予特殊群体的一种人文关怀,但暂予监外执行并不等于“自由之身”,并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更不是罪犯用来逃避法律惩罚的“救生衣”和“避风港”。
 
  由曹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办理的张某某案件,就是这样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而被依法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
 
  张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因严重疾病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法院批准后,张某某被交付曹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曹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借力大数据,积极构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多次购票外出,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至济南、杭州等地,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可能,疑似脱管案件线索。
 
  检察人员发现该线索后,遂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到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实地调查,调取了张某某请销假记录,查阅了其社区矫正档案,询问了张某某及其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发现张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至济南、杭州等地,分别被曹县司法局给予训诫和警告处分。
 
  对此,办案检察官联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张某某召开座谈会,对张某某进行教育,要求其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张某某经教育仍不改正,因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再次被曹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张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拒不悔改,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办案检察官建议曹县司法局依法提请对张某某收监执行,并将相关文书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最终,法院作出对张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张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今年以来,曹县检察院坚持以“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为导向,针对监外执行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管难的问题,通过大数据赋能,积极构建数字模型,精准发现异常线索,破解监督难点。其中,“监外执行违法类案监督应用系统”获评“全省数字法治系统建设优秀案例”,该系统被39个异地县区检察院应用,并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
 
  “曹县检察院将加强数字赋能力度,以高质量监督促进高水平社会治理,努力推动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扎实做好执法司法‘后半篇文章’。”曹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继民表示。(山东省菏泽市曹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