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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高新区检察院邱某某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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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开言路听民意 公开听证促公平

  ——山东济宁高新区检察院邱某某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山东法制传媒网:(崔丹丹)邱某某,系山东省某矿业集团地质勘探分公司工程师。2013年冬,邱某某从邻居王某(已死亡)处获赠一把经射钉枪改造的枪支及弹型物品若干,随后放在其父亲邱某乙住处。后办案民警在邱某乙住处将该枪支及弹型物品查扣。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为射钉枪改制而成,该枪支机件齐全,运转性能良好,可以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送检的疑似枪弹为射钉弹,不属于弹药。2021年11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移送至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审查发现,邱某某系某矿业集团地质勘探工作人员,打算将获赠的改制射钉枪用于工程勘验,因故遗忘在其父亲住所,并未实际使用,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综合评估认为,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公信力,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前,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技术鉴定人员召开座谈会,了解到涉案枪支系装修常用的射钉枪改造,致伤力较弱,查扣射钉弹型号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弹药,并通过实地走访邱某某所在公司,询问相关人员,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充分了解其日常表现。得知邱某某在定向钻进和矿井物探等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属于重点培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勤勉尽责,未有过违反单位管理制度的行为。同时引入第三方力量,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作为听证员,和两名侦查机关承办人、邱某某所在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由办案检察官介绍案情、出示相关证据,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发表意见,邱某某陈述了案发经过并表明悔过态度。邱某某所在公司党组织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开听证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邱某某是其公司技术骨干,日常工作认真负责,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了法律,希望对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听证员围绕邱某某的日常表现、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等方面充分评议。一致认为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轻,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该院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认为邱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射钉枪改造而成,并非制式枪支或军用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了听证员。鉴于邱某某的行为虽属犯罪情节轻微,但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为避免不诉了之,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向高新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邱某某给予行政处罚。高新区公安分局采纳检察意见并对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该案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来源、用途、致伤力大小,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广泛听取意见,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以“看得见”的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入选最高检重大犯罪案件公开听证典型案例。(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