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兴,则文明兴。
长期以来,烟台检察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推开五年多来,烟台检察从蹒跚起步到稳步前行,从夯基筑台到厚基成势,从不被理解到广受赞誉,烟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快速发展,业务领域持续拓宽,案件规模稳步增长,办案质效不断提升。
「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森林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郭某、邢某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占用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居民委员会林地,采伐梨树544棵,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用回填建筑垃圾、机械硬化地面等方式对林地进行平整、硬化,并在该土地上违法建设围墙、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对外出租牟利,用于他人堆放煤炭、建设房屋、收购废品等非农业用途。经鉴定,涉案地块属于经济林(有林地二级地类),现状已被建筑占用,没有相关林地变更合法备案手续,属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涉案地块用于非法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种。
【调查和督促履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芝罘区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发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郭某等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后,于2019年9月5日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诉讼卷宗、询问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证人、现场勘查、无人机取证等手段,查明:郭某等人非法占用的林地总面积约82652平方米(约123.98亩)。2014年8月,因龙烟铁路建设需要,其中24737平方米(约37.11亩)林地被政府征收,此后,郭某等人分别占用剩余林地57915平方米(约86.87亩),对外出租用于开设煤场、建设房屋、废品收购、家具经营等非农业用途。违法行为人除郭某等人外,还包括烟台宁某经贸公司、华某工贸公司、澳某煤业公司等林地承租人。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郭某等人盗伐林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致使森林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另查明,2020年4月,经芝罘区院提起公诉,邢某等5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2020年9月,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等20余人被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因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二年零一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2020年8月13日,芝罘区院向芝罘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承诺尽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森林资源损失评估鉴定,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违法行为人恢复受损森林资源。期满后,该部门未书面回复诉前检察建议,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涉案林地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未予恢复,被盗伐的林木亦未得以补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30日,芝罘区院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限期补种树木等行政行为,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障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与落实,恢复受损的森林资源。检察机关起诉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损森林资源生态恢复费用进行评估、向郭某等15名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限期恢复森林资源通知书,但违法行为人未修复,行政机关也未采取代履行等方式,受损森林资源仍未恢复。
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围绕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林业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定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向法庭出示了34份证据,并针对行政机关履职标准的判定、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处理等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
2022年1月1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由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烟台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所倾倒固体危险废物进行整治,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为准,逾期没有整治或者整治不合格,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有资质的机构整治,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案情回放】
2017年7月初至2017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雇佣车辆将约六、七十吨危险废物倾倒至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湘里村附近一处空地。经检测,高疃镇湘里村北1000米土坑3#送检样品氰根离子检测结果为11.3mg/L。
该案先后经过两次庭审,福山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出席法庭,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发表出庭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观点。
「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古树保护专项公益诉讼行动
古树是一个国家、一座城市的记忆,每一株都是“故乡的坐标”,承载着对故乡的怀念。古树是活的文物,文明的象征,也是一笔珍贵的不可再生的社会财富。2022年3月,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重要作用,避免古树资源遭到破坏,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团队,开展了古树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
为准确掌握福山区古树名木分布、生长情况,办案检察官到相关部门了解和调取古树资料,详细查询福山古树名木登记册记载的每一颗古树的地址、树龄、树木生长等情况,向驻村第一书记、镇街负责人了解详情,并根据多方了解到的情况,深入到镇街、村居进行公益调查。
每到一处古树名木所在地,检察官们细致观察古树的生长情况、是否设置保护标志,听取群众关于古树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古树日常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等,逐一进行记录。短短几天的时间里,检察官们跑遍了全区古树所在地,对于能够证实古树保护现状良好的,也都逐一进行了排查登记。
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官们了解到,福山区目前共有古树50余棵,大部分古树保护状态良好,但是也有部分古树存在未设置保护标志、日常养护不到位、古树周围因拆迁存在部分建筑垃圾,古树长势一般,急需采取保护措施等问题。
为了尽快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措施,该院迅速行动,根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中明确了古树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古树的保护,改善古树生存环境。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响应,逐一对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检察机关。
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之,而是跟踪到底。为了确保古树保护的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在相关部门整改后,检察官们又重新到现场进行调查,逐一查证古树保护的情况是否得到改善。经过现场调查,检察官们发现,之前存在问题的古树,该有的保护标志、保护措施都设置到位了,日常养护也都有了专人负责,现场保护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
「蓬莱区人民检察院」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0月初,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多次私自在烟台市蓬莱区某山坡架设网具,猎捕鸟类计48只,去头、拔毛后存放于家中冰柜,用于个人食用。经鉴定,48只鸟类死体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保护动物,其中2只为灰背鸫,2只虎斑地鸫,44只为山斑鸫,涉案动物死体总价值为14400元。
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还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蓬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叶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4400元,并在烟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蓬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同时,叶某某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区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宗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2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董某非法采矿一案中发现,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内容,遂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案件办理阶段,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着重听取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公益受损证据收集方面的意见建议,证据共享、取证共商。最终,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388237.5元非法所得;赔偿因非法采矿导致山体破坏所需的生态恢复各项费用77193.99元。办案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董某充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告知其恢复受损公共利益等情况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促使董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22年7月27日,被告人周某被下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周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9360元;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破坏的环境需要生态恢复各项费用125826.72元。这是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依托建立的“线索同步发现、双向移送、协同办理”机制,成功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检察助力乡村人居环境
2023年初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依职权对本辖区环境卫生开展常态化线索排查工作,发现某乡镇的多个乡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随意堆积在路边,农用反光膜和农药瓶等农业废弃物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河道沟渠里,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对河道行洪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存在污染地下水资源的隐患。
针对该问题,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接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迅速对倾倒的垃圾和散落的农业废弃物进行了处置,恢复了乡村的美丽环境。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6月至7月,王某某等人组织10余条渔船通过网捕的方式先后十余次捕捞爬虾、螃蟹等海产品。经统计,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并出售给吕某某的海产品共计147692.5斤。非法捕捞期间,孙某某收取靠港费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期间还收购海产品价值人民币36150元。
王某某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海产品,造成了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渔业资源修复费已经收缴到位,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监管责任,会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增殖放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8日,侯宪清与卜庆增合作,以皂角为原料,利用加温、加酸方式生产油料。生产经营期间,杨知叶负责财物收支,刁依东负责给侯宪清记账、报账,参与皂角、油渣的生产、加工,卜庆彤负责给卜庆增记账、报账,刘宗朋负责日常经费管理。卜庆增、侯宪清明知添加硫酸产生的酸性废液会对环境产生危害,仍将产生的酸性废液先贮存在公司院内地下废水池内,达到一定数量后,安排提春松、满俊杭利用夜间,通过罐车、暗管等方式,排放至公司南部盛大铁矿尾矿库顶部、南侧废弃炸药库南墙外沟渠、西侧土路边沟内。期间,因有人举报,刘宗朋根据卜庆增安排,组建卜庆增、刁依东、刘宗朋、卜庆彤、提春松、满俊杭、刘磊、代沿进等参加的微信群,并安排护卫队人员巡逻。
2020年3月31日,有群众举报非法倾倒酸性液体,环保部门开展调查,鉴定满俊杭非法倾倒废液事件涉案罐车废液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倾倒地点残存废液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7月4日,环保部门镇政府电话反映有人非法倾倒有害物质,鉴定莱州市土山镇盛大尾矿库固废倾倒事件涉案物质,为黑色、有异味、浑浊的液态,被倾倒在盛大尾矿顶北侧沟内,涉案物质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至2020年7月4日,卜庆增与侯宪清合作期间累计排放废液约1600吨。
【调查和督促履职】
1、发现线索开展联合审查。2020年底,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卜庆增、侯宪清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案件线索,迅速启动线索移送审查机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部门共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进行审查,发现卜庆增、侯宪清等人非法倾倒废酸液的行为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于12月25日立案进行审查并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馈,卜庆增、侯宪清等人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污染环境的危险持续存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2.调查核实固定完善证据。案件办理过程中,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做细做实调查核实,反复查阅刑事侦查案卷,多次到废酸倾倒现场查看污染状况并拍照取证,还联合刑检部门对倾倒废酸行为主要组织者侯宪清进行讯问,查清有关环境污染事实。同时,围绕本案倾倒废酸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问题,与环保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推动司法鉴定工作有序进行。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倾倒废酸导致的环境损害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三)鉴定现场污染环境行为与尾矿受到影响及环境介质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环境损害费用评估结果约为6822877.75元”。
3.提起诉讼刑民立体追责。由于本案倾倒废酸数量较大,造成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金额可能较大,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和探讨,并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2021年9月22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卜庆增、侯宪清等人对因倾倒废酸导致的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如不能修复,由被告对倾倒废酸导致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822877.7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3月28日,莱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后卜庆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7月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跟进监督确保修复到位。截至目前,司法机关已收到被告人交纳的16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该费用已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款账户用于生态修复。因被告人尚有部分赔偿款未交纳,莱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依职权移送该院执行部门执行,持续追缴卜庆增等人财产,2022年8月,法院裁定查封卜庆增小型汽车一辆及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一处。2023年1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对此案跟进监督,督缴生态修复费用,并监督环境修复情况。
自然环境影响每一个人,任何一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携手应对环境保护的挑战,守护好这颗蓝色星球。
生态检察,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烟台检察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的力量,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