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兆峰)“合同缺少非必备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缺少的非必备条款,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正值“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月活动期间,5月12日,山东聊城高唐县检察院联合政协委员、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来到汇鑫办事处,为11名企业家送上一道《各类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及订立要点》的“法律大餐”。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511条之规定的填补漏洞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县政协委员、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宁结合参与合同案件审理实践,对抽象的法条进行解释,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对于合同中非必备条款,我们随时与对方协商,可以协议补充。”
检察机关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注重宣传法律监督案件效果,律师注重宣传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和发生合同纠纷时注意事项。“可以从不同角度解答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能够满足企业家读懂弄清、熟练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渴望。”县政协委员、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马长英介绍了联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的初衷。
马长英根据司法实践,运用具体案例,对签订合同过程中遇到的格式条款、预约合同以及保证合同以及应注重事项进行讲解,她说:“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重:一是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的约定要明确,二是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三是如对方违约,应在六个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聆听讲座的企业家,认真记录,有时举手提问,有时相互私语,“讲课内容干货满满,实用性强,对依法企业经营和企业管理有很强的指导作用,非常实在、管用”,课后高唐九羊农业综合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经理王景坤道出了宣传效果。
高唐县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林立军,长期从事特色农产品种植,道出了学习、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营合作社的“妙方”。“自2022年下半年,被县检察院聘请为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后,常常学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在与客户交流时,适时说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切实增强了客户的信任度。”
课后,检察人员、政协委员、联络员向企业家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共同回答了企业家提出的各项涉法问题。“我代表董事长邀请‘老师’到企业讲解更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让企业遵法、职工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为常态,用法治文化、和谐文化助力企业发展。”山东智德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李志刚发送了邀请函。
下一步,高唐县检察院还将以此次“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主动了解群众需求,制作精准化课件,扎实开展民法典“十进”活动,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平等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助力法治乡村建设,推动社会依法治理,切实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理念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山东聊城高唐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