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0年12月,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杨树194棵,立木材积(蓄积)42.6542立方米,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张某提起公诉进行刑事追责的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对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法律意识淡薄,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多次向张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林业资源造成的危害,对其进行深入的普法教育。张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其家庭经济困难,赡养、抚养任务较重,且手部残疾,为体现司法温度,使该案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良好效果,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后,薛城区检察院对其提出修复生态环境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2023年2月23日,薛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薛城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张某支付树木补植生态修复费用5432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枣庄市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自然资源部门已将该案的补种计划纳入年度植树造林计划内,下一步将在薛城区植树造林规划区域内进行补植复绿,对该案进行替代性修复,恢复破损的生态环境。
该案宣判后,张某仍深感愧疚,主动提出参加植树造林、护林护绿、普法宣传等志愿活动的申请,以实际行动继续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并让更多像其一样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了解滥伐林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2023年2月23日,张某自愿参加了薛城区的植树造林活动。下一步张某还将参加其所在的村镇的护林巡山活动,并以力所能及的方式以身释法,警示身边群众远离违法红线,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生态。
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薛城区检察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适用替代性修复措施,不断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守护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