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姚媛)“我一直怀着侥幸心理,想着多转几个账户,房子也不在我名下,就算真被查到,还可以辩解,没想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终究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面对扎实的证据、检察官的审讯,被告人袁某道出了贩毒、洗钱的复杂心路历程。
9月23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一案,最终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8万余元。此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以来,枣庄市首例“自洗钱”案件,并入选山东省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暗箱操作“洗白”毒赃投资房产
30岁正是努力奋斗、创事干业的黄金时段,然而,30多岁的袁某在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一心想着投机取巧,有“经验”的他再次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自然异常谨慎,已然是规避侦查的“高手”。2020年2月初,袁某开始在家中自行用化学成分秘密配比、尝试配置新型液体毒品,通过线上远程非接触联络、邮件寄递方式进行贩卖,直至2021年6月初案发。
对于贩毒得来的毒赃何处安放,袁某战战兢兢,想方设法进行“洗白”。在长达一年多的制毒贩毒时间里,袁某非法所获赃款100余万元,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用其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贩毒的赃款,与账户原有资金混同。收取毒赃后,袁某又自作聪明地使用多个账户流转,转账至其妻子支付宝或微信账户中,又将部分毒赃转回至自己的支付宝或提现至银行卡。就这样,在袁某的暗箱操作下,毒赃经多个账户兜兜转转,“洗白”为“合法收入”。
2021年3月,袁某以妻子名义在外省投资购买两套公寓,让毒赃彻底摇身一变,成了混凝土钢筋筑成的房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袁某本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了,殊不知纸是包不住火的,最终还是东窗事发了。
检察官审查阅卷中发现“案中案”
2021年6月10日,滕州市公安局接到袁某贩毒的线索后,遂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2021年8月27日,滕州市公安局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案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2021年9月初,在审查逮捕阅卷过程中,滕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张良察觉到,案卷中制毒、贩毒之外的一些蛛丝马迹,袁某用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毒赃后,均于数日内频繁转出,赃款去向不明。“当时我们发现袁某这一行为异常,猜测这可能是一条洗钱线索,但只要有可能,就要查下去。”该院承办检察官张良如是说。
如此“高明”的洗白术,如此扑朔迷离的资金流向,终究没有逃过检察官的眼睛。针对这一线索,2021年9月10日,该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顺藤摸瓜、追查资金去向。同日,经滕州市检察院批准,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1月1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当涉案账户明细都被调取来了,又一个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此案承办检察官杨文静回忆道,在审查此案过程中,从面对诸多涉案账户明细的无从下手,到条分缕析的综合论证,这其中的艰辛漫长而曲折。梳理案件资金的流向,不仅挑战着眼力,而且极大地考验了毅力。承办检察官杨文静从毒赃进账着手,对毒赃所流经的所有账户的资金进账、混同、转移情况进行抽丝剥茧的细致梳理。其间,依托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多次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分析研判,并就出现的新辩解、新证据、不断衍生的资金链条等,引导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全面夯实指控犯罪的基础。
反复审阅2000多页纸质卷宗和微信、支付宝、银行账号等电子数据,对8个核心账户以及6个相关账户资金的全面审查,袁某收取毒赃及洗钱的案情渐渐清晰,其使用支付宝、微信账户接收毒赃108余万元,使之与原有合法资金相混同,后转移至妻子金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2021年3月,被告人袁某将其中38万元提现至银行卡用于支付湖南省长沙市某小区两套公寓首付款,且购房投资数额远远大于其账户原有合法资金数额,依法构成洗钱罪。
用尽“障眼法”也难逃法律惩罚
“自洗钱罪刚入刑,说实话,我们内心是确信的,却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确是有压力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对认定洗钱罪提出质疑,被告人袁某又始终否认掩饰、隐瞒的故意,承办检察官杨文静明白,如果无法定性,无疑是白忙一场。“打击洗钱犯罪,严密刑事法网,是我国当前金融领域的大事要事。面对各种洗钱手法,要准确把握本质,还需要一股钻劲。”怀着这种信念,杨文静不断寻找依据,反复研究,充分论证,探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本质,在司法解释、理论文章和司法判例中找到了依据,并得到了上级院的支持。
最终,面对检察官对证据的梳理分析、对法律内涵的阐释,被告人袁某放弃了辩解的侥幸、开口认罪,供认自己费尽心机转移、掩饰、隐瞒毒赃的洗钱经过。至此,袁某自导自演的“洗钱”罪水落石出。
2022年4月10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5万元,追缴袁某违法所得108万余元。袁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自作聪明的袁某,不仅没能掩盖毒品犯罪事实,而且是罪上加罪,数罪并罚,自食其果。(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