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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人侵犯个人信息被判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化服务的同时,也滋生了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宣判。
2019年7月,贾某某、王某、曹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济宁某信息科技公司,陆续雇佣员工陈某某、宋某某等人做业务员,从事网络贷款平台推广业务,赚取贷款平台的佣金。
为实现精准推广,提高推广质量,贾某某通过网上购买其他贷款平台的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电话、住址、网贷、网购等信息)用于开展公司业务,所有非法获利统一由王某保管。经统计,王某2019年7月至9月收取网贷平台返利共计56万余元。
同时,贾某某等人还将使用过的个人信息分别通过聊天工具TG、QQ和微信再次于网上出售,非法谋取利益。其中,贾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5万余条,获利25万余元;王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7万余条,获利4万余元;陈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获利3万余元;曹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获利2千余元。
除此之外,贾某某以免费赠送福利为幌子,骗取网络游戏玩家信任,盗取对方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为公司拓展业务,把骗取到的账号非法向他人出售并获利,并在网上招收人员传授盗取微信账号的技术,收取所谓的“加盟费”。期间,王某主要负责人员和资金管理,曹某、陈某某、宋某某负责在网上聊天骗取对方微信账号。经查,贾某某将共同骗取的微信账号予以出售,非法获利4万余元。
另外,陈某某在贾某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某“加盟商”出售所骗取的微信账号,非法获利1万余元。
同年12月,贾某某、王某、曹某、陈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宋某某主动到案。
任城区检察院受案后经审查认为,贾某某、王某、曹某、陈某某以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宋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曹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903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除了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外,2021年11月1日起,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并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