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人们对手机的依赖越来越重,聊微信、看视频、玩游戏,无时无刻都离不开,但稍不注意手机可能就消失不见。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手机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称自己手机在超市丢失,怀疑是进超市时一个戴着口罩帽子的男子所为。经过调取监控,发现一个身材消瘦戴着鸭舌帽的男子在超市门口与被害人擦肩而过时用镊子偷走了受害人的手机。
经过排查最终将吴某某抓获。经查,吴某某涉及多起盗窃案件,在2020年11月-12月期间,先后在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实施盗窃手机行为5次,盗窃物品总价值8850元。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吴某某还有大量犯罪前科:2012因犯盗窃罪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因盗窃被济宁市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件移送至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