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春萍 姜慧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环翠区检察院审查认为,2019年9月至10月,范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39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63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在范某经营的店铺及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服装共计4349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9.3万元。范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范某如实供述有关情况,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该案系威海市实施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制度以来出庭公诉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今年,威海市检察院承担了全省检察系统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对接,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确定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由威海市检察院和环翠区检察院办理。同时,按照试点方案安排,抽调有关业务骨干组建知识产权综合办案组,专门负责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统一集中办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
近期,威海市检察院还与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线索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食品药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等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为全市营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