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魏鑫)泗河是发源于齐鲁大地中部的一条河流,作为当地重要的灌溉水源滋养了一方水土。但一些不法分子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在泗河疯狂非法采砂,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
3月30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采砂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其缴纳修复治理费和补偿费用30705元、鉴定费用3000元。
铤而走险偷采砂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河砂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价格也是水涨船高。
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有人打起了泗河河砂的主意。吴某某的家就在离泗河不远的地方,平日里在家无所事事,和朋友张某商量着去泗河采砂赚些钱,俩人一拍即合便着手干了起来。
吴某某选择的采砂位置是位于泗河流经的太白湖区段,共选定了三块区域。开工前,吴某某白天去现场踩点,发现没有现成的道路,运输车辆无法进入,便联系到了煤矿上的朋友,购买了2万元的煤矸石铺在路上。之后,吴某某又联系到工程车将煤矸石压平。前前后后忙了3个晚上,进出河道的路算是修通了。
采砂工程量较大,只靠吴某某、张某俩人是办不成的。吴某某通过各种关系开始“招兵买马”,开挖掘机的、开铲车的、指挥车辆的、收钱的……各种人员陆续到位。吴某某、张某明确了他们的分工,就准备大干一场了。
白天休息晚上加班加点
凌晨时刻,河床上大大小小的车辆来来往往,灯光交织闪烁,一番热火朝天的繁忙景象。
采砂现场,两台挖掘机同时开挖,前后一二十辆“小金刚”“前四后八”等运输车排队装车,随后将砂子送到周边的砂石料场。多的时候一晚上三四十辆车,少的时候十多辆车。
由于非法采砂都是见不得光的,为躲避监管,吴某某等人都是在晚上十点以后才开始工作,一直忙到凌晨三四点钟收工。
期间,还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如果看到巡逻的警车就通过对讲机报信。然后,河床上的车辆全都关闭车灯停止偷采,等看到警车走远确认安全后再开工。
由于都是深夜偷偷作业光线条件不好,再加上现场运输车辆多,有时车会轧到一旁农田里的农作物。附近的村民找过来拦住车让赔钱,吴某某为了息事宁人,大都赔钱了事。
质量不行、那就低价走量
砂是挖出来了,销路却成了个问题。吴某某为此专门找来“中间商”李某负责分销,让他联系周边的几个砂场。一开始砂场老板问是哪里的砂,李某怕客户拒绝不敢说是泗河里的,便说是从邻近县区拉来的。当天夜里送了两车后,客户嫌弃砂子质量太差不再要了。
后面通过关系找到了两个“大客户”,都是初具规模的砂场。由于砂的来路不正,质量也是差强人意,双方商定每吨价格30元,一次性便要了100多吨砂,最后支付了3800元钱。期间“客户”还专程去泗河河堤“实地考察”,说哪一块的砂好,要求下次要送质量好的砂。之后,这位客户后续又要了两批,一次500吨,一次700吨。另外一家“客户”看价格便宜也是大量进货,两天时间共要了约700吨砂子。
发挥“刑事+公益”办案合力
2017年8月至12月,吴某某伙同张某在泗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共计1700余吨,以3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53000余元。
案发后,该案被移送至任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盗采砂石对泗河及沿岸生态环境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影响,后委托相关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认定吴某某、张某非法采砂的行为造成了砂矿资源的浪费,破坏了原来的地形地貌,导致局部地表土壤流失,地表水体漏失,地下含水层水位下降,使原来的种植条件发生变化,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6月,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水资源管理法规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张某在一定期限内对非法采矿破坏的泗河河堤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它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受暴利的驱使,非法采砂问题屡禁不止形势严峻,给整个河流生态造成严重破坏,严重威胁了防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最大程度的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