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改善,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总是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置大众的健康于不顾。
案例一:2019年4月至9月,陈某甲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某村一院落,从事凉皮生产、销售,并使用了禁止添加到食品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陈某乙则负责购买硼砂,制作配方,并在明知陈某甲向凉皮中添加了硼砂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销售凉皮客户,收取货款,涉案金额47万余元。
受案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甲、陈某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二:段某某于济宁市高新区某养猪场内饲养生猪,在喂养的猪饲料中添加含有违禁成分的“肥壮宝”兽药。2019年11月底,段某某将私自屠宰的五匹猪肉共计600余斤销售给了邓某,获取赃款9900元;将剩余的70余斤猪肉对
外销售,获利1400元。邓某则在明知段某某向其出售的猪肉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购买并对外销售,在任城区某蔬菜批发市场交易时,被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被查扣的五匹生猪肉样品中均检出违禁药物成分沙丁胺醇。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段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邓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购买并销售,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健康的保证。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也越来越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绳之以法,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将获得更有力的保障!(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