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越)加油卡是用来为汽车加油的储值卡,有极高的便利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刷卡加油”逐渐成为引领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新潮流,得到了广大消费者普遍认可的同时,却也给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发现“新”功能 动了歪脑筋
大学毕业的郝某海是某石化公司的财务资产处的一名职员,负责资金管理、客户往来管理等工作。该公司的充值卡系统是由某联公司制作,公司的财务、零售、信息三个业务部门都在使用。作为一名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郝某海和某联公司的工程师沟通频繁,因此他掌握非常多该充值卡系统的培训资源的信息。
在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郝某海被调去做加油卡、充值卡的核算管理和成品油的进货采购。在梳理和学习以及和他们工程师交流的过程中,郝某海偶然了解到系统有一个“特殊调整”功能,设立这个“特殊调整”的初衷是因为在给充值卡充值或者充值卡使用的过程中,有的充值卡没有写进金额导致无法使用,有的充值卡在购物时顾客对货物不满意要求退货,这时候要将金额重新写进充值卡,就是为了实现将充值卡的数额进行修改。这个功能是某联公司提供的标准化操作,但是据他了解公司并没有用过这个功能。
2017年9月份,郝某海又无意中了解到系统很多网点(各地的加油站)的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没有改,他就试了一下。发现大部分网点号都能进去,于是他选了一家,进去后,点击新增加了一个新用户,用户名叫admin1,再给它配置权限,全选所有的功能,这样就能实现所谓的“特殊调整”功能。然后再用新用户admin1登陆,进去后,他在系统里找了一张已经用完了的充值卡号,输入卡号,充了2000元,随即退出。同时为防止被别人发现又把admin1注销了。
“这样网点的管理员就无法发现有人登陆,再说第一次我就是想试一试,觉得不一定能成功,就想等一段时间看看有没有问题,会不会被人发现。”郝某海交代。
过了一段时间,郝某海看没人发现,于是大胆起来,在这台电脑上,登陆了某联公司的山东充值卡自助充值平台,他输入上次增加了余额的充值卡卡号,发现充值卡里的确增加了2000元,并且也能充到加油卡里。他便用这张加油卡给自己的车加油,还用这张卡在里面的便利店里购买了香米和矿泉水。
虚增假充值 折价真套现
有了这一次的成功,郝某海觉得这是个“机会”。
“因为我本身干财务,知道财务只统计网点的售卖和消费,这种‘特殊调整’报表上反应不出来,也就是说不会有人发现。所以我就想通过这种方式多弄点钱。”郝某海交代。
于是,他就使用不同的网点号,通过原始密码登录不同的网点,新建admin1账号,增加“特殊调整”,再使用新建立的admin1登陆网点,从交易流水里选择消费完毕的充值卡号进行充值,充值完毕后注销admin1,然后到自助充值平台将资金充值到加油卡里。
一段时间过后,依旧没有被发现,慢慢地,郝某海的胆子越来越大。一般几天就操作一次大额充值,每次从几万到十万,最多时甚至能充十二万。他将这些加油卡通过中间人(另案处理)以面值的92至96折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黄牛(另案处理)来挣钱,后期甚至直接用黄牛提供的卡号来充值,一时间赚的是“盆满钵满,不亦说乎”。
核账见异常 虚增近千万
2018年6月,某石化公司山东分公司信息管理处接到省公司零售中心的反映,称该公司预付卡系统资金核对中发现了资金异常,有账户资金被人为提升,导致该公司的资金和具体账目不匹配。第二天,该公司就联系系统开发商某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一起来核对账目。经过梳理系统数据,发现第一笔异常额度调整出现在2017年9月12日,东营的某加油站管理员账户admin通过新建了一个admin1账户,把预付费卡的额度调整到了4万元,后来他们又陆陆续续的发现系统中有省内10个地市的15个发卡点的部分预付费卡的额度出了被提升的情况,累计修改金颜为1900万余元。
发现这个情况后,该公司紧急冻结了这些预付费卡,冻结金额大约700万余元,剩余的资金先前已通过某联支付网上平台冲入了112张加油卡中,共计1190万余元。他们继续追查这些加油卡的消费记录,发现自2017年9月12日以来,这些卡在安徽、广西两省的18个站点和山东的5个地市的58个站点有消费记录,消费方式主要是在加油、购物和购买鲁通卡,加油卡上的钱几乎消费完毕,总共还剩40万左右。该公司称,造成的损失共计大约1190万余元。
非法获暴利 判刑十五年
2018年9月26日,公安机关以郝某海涉嫌盗窃罪移送至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件脉络,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郝某海在济南市历下区某石化公司,通过尝试登陆密码的方式进入某石化加油站多个网点账户系统,将余额为0的充值卡金额修改后,再通过自助充值平台将充值卡金额充入加油卡中,后通过中间人(另案处理)以92至96折不等的折扣价销售给黄牛(另案处理)。郝某海先后179次修改113张充值卡,修改金额为1900万余元,其中充入加油卡中的金额为1190万余元,加油卡出售后被消费的总额为1150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880万余元。
郝某海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其盗窃数额应以对中石化造成的实际损失额确定,因其充值后对外出售的加油卡最终被消费的总额才是中石化的实际损失额。
承办检察官还对辩护人提出的其涉嫌职务侵占进行解释,根据现有证据:中石化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其相关工作职责说明,证实郝某海不具有接受公司资金及办理加油卡充值、修改数据等业务的权力,且不应掌握各网点管理员账户及密码,因此不具有职务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日前,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郝某海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郝某海退赔某石化公司经济损失26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郝某海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