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 潘娜)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的马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上缴国库。
经查,2013年至2019年,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某村部分村民为达到向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强行收取“卸车费”的目的,自发组织人员轮流在该公司门口聚集、拦车,强行向送货车辆收取5元至20元不等费用。
被告人马某某为村民自行推选的“领导人”,负责对队员进行点名、记工、分班,监督队员向送货车辆收费,统一保管“卸车费”并为队员分钱,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水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