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我知道盗窃共享单车是违法的,但是想到我家离停车点有点远,就算自己把共享单车运回家也不会有人知道,一时鬼迷心窍便将共享单车藏到货车储物箱,拉回了自己家。我现在非常后悔,不该因一时的贪念触犯法律,也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机会,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近日,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检察院针对办理的4起轻微刑事案件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听取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辩护人、被害人等多方代表的意见。
会上,员额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相关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阐述了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
听证会从一起典型的盗窃案讲起:2019年8月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乘无人之际将路边的一辆共享电动单车秘密放入其货车底盘储物箱内带回,后由该共享电动单公司负责人循线追回。
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杜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共享电动单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经审查发现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于是提出了拟相对不起诉并进行公开听证的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完该案基本案情后,全面阐述了不起诉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一是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秘密窃取共享电动车,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700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范畴;二是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及时退赃,情节轻微,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四是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在认真听取了案件介绍后,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侦查人员也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随后参会人员经行了评议,经过评议,听证人员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同意对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次公开听证活动,有利于检察机关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司法公正,实现检察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郓城县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菏泽市检察院相关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好案件公开听证活动,确保检察办案活动更加透明、公正、规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