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葛业锋)6月4日,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郭某某等人、陆某某等人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资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泰安市今年首次开庭审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7月,郭某某等人、陆某某等人在东平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上被告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判决生效后,上述被告未对被破坏的东平湖生态作出补偿或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
2019年,检察机关委托山东省淡水渔业监测中心出具了《关于郭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案件导致东平湖生态资源损失的评估报告》《关于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案件导致东平生态资源损失的评估报告》,对郭某某等人、陆某某等人的非法捕捞活动进行评估。经评估郭某某等人导致东平湖生态资源损失鱼类总量为6666.68 kg,建议通过生态补偿增殖投放鱼类的方式进行补偿;陆某某等人导致东平湖生态资源损失鱼类总量为34985.32kg,建议通过生态补偿增殖投放鱼类的方式进行补偿。
2019年12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就以上两起案件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郭某某等人向东平湖投放符合投放鱼类来源和质量要求的商品鱼及苗种6666.68kg,或者按照投放时商品鱼和苗种的市场价格承担购买费用,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投放,并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评估费5000元;判令陆某某等人向东平湖投放符合投放鱼类来源和质量要求的商品鱼及苗种34985.32kg,或者按照投放时商品鱼和苗种的市场价格承担购买费用,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投放,并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评估费20000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双方主体身份、被告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个层面进行分组举证,并针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及辩论意见进行了质证、答辩。
在出庭意见环节,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东平湖是山东省重要的淡水渔业生产基地,又是国家战略工程“南水北调”东线的重要调蓄枢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必须合法、合时、合区,一切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6月5日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在这个节点上开庭审理两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但表明了检察机关打击侵害公众环境利益的信心和决心,更践行了国家“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活动主题,对于树立全社会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泰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