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勇强)由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王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在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罚金两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受损渔业资源修复费6303元。
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经依法查明,2018年10月30日,被告王某与其雇佣的船员驾驶渔船至一禁渔区海域时,使用电鱼设备从事桁杆电鱼拖网捕捞,后被渔政部门发现,王某将网具割断,并指使其雇佣的船员将桁杆、网具、电鱼设备等扔入海中。渔政部门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152.8千克。
经日照市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王某非法捕捞鱼货的价值为人民币2101元;经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勘验、评估认定,王某与其雇佣的船员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从事桁杆网捕捞海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6303元。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其涉嫌非法捕捞刑事犯罪事实的同时,按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7月15日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侵害的海洋生态资源仍然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在依法向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其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受损渔业资源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王某构成非法捕捞罪和破坏生态资源环境予以指控和举证质证。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禁渔区内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要求王某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渔业资源,如不能恢复原状,应当对受损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6303元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要求。(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