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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县检察院:公检会签文件规范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康亭亭孟宪河)为进一步形成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合力,日前,山东梁山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会签《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实施意见》,细致地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基本原则、案件范围、介入主体、介入时间方式、工作任务和要求,同时就建立常态化层级联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包括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涉嫌黑恶势力性质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等8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程序。明确可以由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由侦查监督科负责,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科负责。
 
  列举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方式。检察机关应坚持“介入不代替、引导不指挥、建议不决策、到位不错位”的原则,采取包括听取案情介绍、查看现场、参加联席会议、参与勘验、旁听审讯、调阅卷宗等方式提前介入。
 
  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主要工作。一是引导侦查。《实施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严格把关与积极参与并重,要立足巩固、扩大、深挖黑恶势力犯罪,围绕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关键方面,站在捕得准、诉得出、判得了的角度,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侦查取证的具体意见,协助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证据补正到位。二是同步开展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实施意见》同时就建立常态化层级联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的制定,有利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形成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合力,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山东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