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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城郊检察院纠正一起违法提请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薛如怀 李延军)近日,山东淄博市城郊检察院在审查监狱提请的职务犯罪罪犯胡某某减刑案件时,发现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及时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监狱采纳并迅即撤回了对胡某某的减刑提请。
 
  罪犯胡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26日送监狱执行刑罚。
 
  该院在审查胡某某的有关材料和调查核实其入监服刑以来的综合表现时发现,胡某某尽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也缴纳了5万元的没收个人财产,但其338821.50元的违法所得既没有退赃,也无法提供无退赃能力的证明。因此,监狱提请胡某某减刑,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二款“对职务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之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及时向监狱提出了纠正意见,监狱采纳并迅即撤回了对胡某某的减刑提请。(淄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