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程天宇)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在东北林区司法工作中常见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近期,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在吉林省大兴沟林业局影壁林场后山非法采伐水曲柳活立木2棵,后扛回家中使用。水曲柳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能够积极缴纳罚金,且所伐林木已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小编提醒大家,在林区从事生产作业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并加强关于珍稀物种的鉴别知识。守护林区物种多样性,是提升生态环境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我们家园的绿水青山。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秉承着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继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百姓真正从思想上明白环境保护的重要,同时依法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坚决做好绿水青山的法律捍卫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