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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一男子非法捕猎59斤520余只中华蟾蜍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是我们身边常见的野生动物,捕捉、售卖野生蟾蜍是违法行为。5月11日下午,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在黄泥河巡回审判点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本案也是2022年4月9日起开始施行的《“两高”发布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首例适用案件。被告人苗某因非法捕猎59斤520余只“癞蛤蟆”,依法判刑并没收非法所得。此次采取在巡回审判点开庭,通过庭审为参加旁听的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让辖区群众见证司法、参与司法、感受司法。
 
  2021年4月-5月期间,被告人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黄泥河林业局多处林蛙养殖沟系内使用猎捕工具狩猎野生蟾蜍共计59斤520余只,后以每斤6元钱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秦某(已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360元。经鉴定,涉案蟾蜍均为无尾目蟾蜍科中华蟾蜍。中华蟾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蟾蜍经公安机关收缴已放归野外。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鉴于被猎捕的中华蟾蜍全部被收缴并已放归野外,未对中华蟾蜍造成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本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合计收录有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暨“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以及各种蛇类。
 
  2022年4月9日起开始施行的《“两高”发布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今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再次提醒,切莫乱捕乱捉,小心违法!(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