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危害野生动物犯罪 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茹 李忠臣)“我为给家人治病,听说鹿心血能治心脏病,所以猎捕野鹿,想喝鹿心血治病,还能吃鹿肉。我知道这个事情是违法的,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这是一起猎捕3只野生梅花鹿案件的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近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采取“3+4”合议庭模式,邀请4位人民陪审员,审结了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梅花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依法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这是疫情防控期间,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利用网络远程庭审系统成功开庭审理的又一起案件。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珲春林业局相关人员、案发地林场相关人员及媒体记者等旁听。
【基本案情】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珲春市哈达门乡村民,在林区的养殖沟系帮别人看护养鱼池,因其心脏不好,听说喝鹿心血能治疗心脏病,便蓄意猎杀野生梅花鹿,于是在2020年7月中旬至8月末,数次进入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国有林区内,布设自制钢丝猎套12个,先后套死3只野生梅花鹿,并在猎捕现场用尖刀和斧子,将野生梅花鹿扒皮后肢解,为掩人耳目将鹿皮就地用草叶掩埋,鹿肉、鹿尾、鹿鞭、鹿腿骨等拿回看护房保存及食用。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刘某非法猎杀的3只鹿科野生动物均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即偶蹄目鹿科梅花鹿,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质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系列程序,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的犯罪事实成立,由于刘某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3 万元,赔偿国家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防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疫情发生后,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更加强烈,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应从源头上切断传染源,严历打击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民间流传的 “吃什么补什么”的所谓偏方毫无科学依据。希望通过该起案件的审理,对打击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具有较好警示教育作用,再次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坚决抵制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共同促进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存。
【知识百科】
野生梅花鹿是被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活于森林边缘或山地草原地区。主要分布于中国,日本和俄罗斯。
野生梅花鹿目前数量极少,在中国已是高度濒危动物,总数量不到1000只。(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