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成贵 张雨)9月25日下午,吉林省长白县法院联合县生态环境局走进长白县民主社区,开展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宣讲活动。长白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毅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结合依法审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例,重点宣讲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讲授和普及环保知识,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建设美丽长白,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践行“两山”理念的必要保障。违法损毁林地草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责令恢复植被。(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开垦林地种植人参
2007年9月,蔡某在某林场集体林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2114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长白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蔡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恢复林地原状,对非法开垦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1140元。
处罚决定作出后蔡某拒不执行,长白县森林公安局向长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认定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森林资源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县地处长白山林区,森林资源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例二:牧场内违法私开参地
长白县草原管理站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某牧场被私开参地。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私开牧场的是村民王某,被开垦牧场面积为12.3亩。长白县草原管理站认为,王某私自开垦牧业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推平参地,恢复草场植被;罚款人民币36900元;缴纳12.3亩(8191平方米, 每平方米收取2.85元)草原植被恢复费23344元。”
王某拒不执行该处罚决定,长白县草原管理站向长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认定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公民合法承包的林地、草地,也不能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以上案例中蔡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草原法》的相关规定,不仅要缴纳罚款,同时还要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广大社会民众应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违法获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得不偿失,悔之晚矣。(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