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报告,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对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信息的;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的;不配合履行居家健康检测、不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的;
(三)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措施的村(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六)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的;利用网络散布涉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七)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的;
(九)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十)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十三)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四)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