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1年3月29日下午3点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新村派出所
民警刘魁龙、于洋经历了惊险的一幕
当他们依法对辖区违法行为人
葛某实施传唤时
突然间
葛某摸起饭桌筷笼里
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
径直向他们刺来
29日下午3点,新村派出所接警情指令,称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某村一葛姓村民,多次拨打市、县两级110报警电话,扬言要行凶杀人,接指令后,民警刘魁龙、于洋带队立即赶往事发现场,经查询,民警找到葛某住所。此时,正在屋内闲坐的葛某听到院内动静后说,你们进来吧,我就是你们要找的人。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葛某正坐于屋内一角,中间与民警隔着一张桌子和一把长条椅。民警向葛某表明身份并依法对其实施传唤时,葛某突然恼羞成怒拒不配合民警传唤,民警靠前欲实施强制传唤时,葛某用左手瞬间从桌面筷笼里抽出一把长达20厘米的水果刀,欲对民警行刺。千均一发之际,眼疾手快的民警、辅警立即实施战术动作,将满身酒气的葛某制服。
经查,葛某系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为泄私愤,葛某中午酒后多次拨打市、县两级110报警电话,扬言要行凶杀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葛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袭警罪,已被郯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和平时期,人民警察处警、办案,时时面临流血牺牲,但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每一次,他们都选择无畏地挺身而出,向着违法犯罪一次次冲锋。请善待我们身边的保护者——人民警察,是他们,夜以继日的守护在我们身边,为我们营造着平安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当他们依法执行职务时,请大家积极配合并善待他们的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罪名。(山东省郯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