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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设计服务引发纠纷 法官调解化解干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孔凯琼)心理辅导、情感咨询、设计制作等领域,其服务效果往往具有较强主观性,合同双方常因认知差异、预期标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引发纠纷。近期,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孔凯琼法官坚持实质性化解理念,妥善化解一起因建筑效果图设计引发的纠纷。
 
    赵某委托甲公司为其制作建筑效果图,双方约定了制作费用。甲公司向赵某交付设计成果后,赵某迟迟不支付制作费用。甲公司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制作费用。
 
    承办法官孔凯琼认为,本案症结在于赵某对建筑效果图的设计效果存在不满,认为设计成果未达到其理想标准;而甲公司则认为已按照行业规范和双方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投入了人力物力成本,赵某理应支付相应费用。
 
    针对本案设计效果评价存在主观性、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注重释法说理,向双方客观分析案情,精准解读法律,释明设计效果评价确实存在一定主观性,但甲公司在客观上已完成设计工作,付出了相应劳动成本,赵某应当支付合理对价;同时指出,甲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准确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法官敏锐察觉到双方虽有调解意愿但僵持不下,便适时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头疏导。面对赵某,法官结合诉讼成本、举证难度等现实因素,引导其理性看待“理想标准”的主观差异,认清完全拒付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面对甲公司,法官则提示其在履约过程中沟通不够充分、未能及时把握赵某的个性化要求,建议换位思考,着眼于长远商誉,对费用作出适当让步。经过耐心细致的多轮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最终放下成见,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认可甲公司已付出的劳动,同意支付大部分制作费用;甲公司也主动减免了剩余部分,并表示今后将加强服务沟通。赵某当场付清款项,甲公司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中,建筑效果图设计质量与效果评价具有较强主观性,法官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理念,精准把握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撰稿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