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是多年好友。此前,张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但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人。张某找到了李某,请求其作为贷款担保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李某并未细想便签署了担保合同,承诺对张某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久后,因市场环境变化及张某经营不善,其生意遭受重创,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将张某及担保人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张某对贷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目前无力偿还。而被告李某则辩称,自己只是担保人,并不是欠款人,不是本案的被告,而且自己是在对担保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现因债务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李某依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于李某所提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其作为担保人,在签署合同前理应自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风险,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期限及金额。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好心提供担保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然而,担保并非简单的签字行为,而是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需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与李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在签署任何担保合同前,务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及方式;同时,要全面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及借款用途,确保担保行为在可控风险范围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保持善良的本心,又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困境。(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