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畅 谢潘婷)色情直播、擦边视频赚取流量密码?看似赚钱快车道,实则是直通违法犯罪深渊。8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莱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毕某某等25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毕某某等二十五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在QQ群内进行有偿淫秽表演直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至二十三万余元不等,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介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淫秽物品犯罪发生了较大变化,线上交易、线上表演、线上组织频发。淫秽物品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使人一步步深陷情色陷阱。法官提醒广大网民朋友,浮躁社会下,每个人都更应守好自己的底线,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依法依规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信息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同时坚决抵制和积极举报,共同营造绿色文明、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1.什么是淫秽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会面临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只传播不牟利也会犯罪吗?
没有牟利也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山东省青岛市莱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