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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中院发布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4月25日,在枣庄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枣庄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二十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枣庄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真政发布了枣庄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4-2024)。
 
  案例1
 
  “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
 
  [案情摘要]上海弘某餐饮公司系“永和豆浆”商标权人,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王某店铺曾因侵害“永和豆浆”商标权被上海弘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后双方和解。之后,上海弘某餐饮公司再次发现王某擅自在店招门头及菜单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上海弘某餐饮公司认为王某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系因侵权与上海弘某餐饮公司达成和解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海弘某餐饮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3.33万元,王某侵权持续时间为4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4倍,惩罚性赔偿基数为13.32万元(3.33万元x4倍),再根据王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6.64万元(13.32万元+13.32万元x1倍)。
 
  [典型意义]本案系丰富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因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既可以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亦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的裁判,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立法本义,合理细化了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2
 
  “风扇(31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案情摘要]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系“风扇(31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持续交纳年费,至今合法有效。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中销售与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涉案专利近似的产品,与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专利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侵权产品进行销售,侵犯了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为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李某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李某销售的侵权产品为某平台某店铺代发,李某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也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李某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向深圳市叁某科技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
 
  [典型意义]合法来源仅是免除赔偿责任,而非不构成侵权,适用合法来源的前提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并不改变这一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针对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金额的认定,一般应当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等。
 
  案例3
 
  “ShopNC"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摘要]天津市网某科技公司系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滕州金某装饰公司网站中的网页明确载有“ShopNC"标识,其网页源代码中明显有ShopNC文字,且网站关联的二维码可以直接链接到天津市网某科技公司的ShopNC官方网站。天津市网某科技公司认为滕州金某装饰公司构成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滕州金某装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州金某装饰公司虽称通过网购取得涉案软件,但并未提交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不能说明其使用的软件得到合法授权,故侵害了天津市网某科技公司诉请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法院判决滕州金某装饰公司停止使用天津市网某科技公司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卸载和删除;赔偿天津市网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6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制裁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应以权利人主张的软件源程序和文档与被诉侵权软件源程序及文档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为基础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未提交其所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源程序及文档,且涉案软件已被商业性使用,在此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侵权与否作出推定。
 
  案例4
 
  “LAFARGE”商标侵权案
 
  [案情摘要]拉某股份公司系法国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在我国经核准注册了“LAFARGE”及“拉法基”商标,该商标在装饰建材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中某建设公司在为案外人某度假酒店提供内部装修工程中购进了带有“LAFARGE”及“拉法基”标识的石膏板用于装修服务,并以高于进价的价格就该批石膏板向案外人收取了材料款。拉某股份公司认为中某建设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某建设公司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经拉某股份公司鉴定,系假冒拉某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中某建设公司的行为并非简单使用,还兼有营利目的,其行为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中某建设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拉某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已将涉案商品予以没收,且被告已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拉某股份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某建设公司在接受行政处罚后还存在侵权行为,故对其请求判令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中某建设公司赔偿拉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建筑行业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进行了明析,对于正确认定销售者、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本案明确了在被控侵权产品已经灭失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正品实物亦难以携带出庭的情况下,可以以有权机关留存的照片等资料作为比对依据,并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5
 
  “有荣”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山东有某机床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有荣”字号,在省内制造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山东有某装备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山东有某机床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有荣”,两者经营范围相同。山东有某机床公司以山东有某装备公司侵犯其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有荣”名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山东有某机床公司登记和使用“有荣”字号在先,在省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山东有某装备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重合,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将“有荣”作为其字号的核心部分予以注册登记并经营使用,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商品来源的误认、误购,损害了山东有某机床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山东有某装备公司停止使用“有荣”名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山东有某机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企业字号权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他人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上述“搭便车”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案例6
 
  KTV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摘要]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21年,滕州市好某娱乐城曾因侵犯音集协作品放映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后音集协发现滕州市好某娱乐城仍继续实施侵犯其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于2023年再次将滕州市好某娱乐城诉至法院,同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州市好某娱乐城在前案判决生效后,明知未经音集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音集协享有管理权的作品构成侵权,仍继续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法院确定按照5元/天/终端计算损失数额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终端数量、侵权期间以及上述价格计算,滕州市好某娱乐城在音集协主张的侵权期间给音集协造成的损失为61950元,法院适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滕州市好某娱乐城停止侵权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共计123900元。
 
  [典型意义]K歌”已成为当下人民群众娱乐消费的一项重要内容,KTV播放的歌曲具有版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点播放映音乐电视作品服务是较为普遍的著作权侵权方式。本案综合考虑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经济水平差异、KTV行业受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基数,既弥补了权利人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又提高了恶意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对使用者持续侵权、恶意侵权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对构建良好的版权许可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案例7
 
  “重组人干扰素a2b凝胶”仿冒案
 
  [案情摘要]兆某药业合肥公司自2000年10月7日获批生产及上市销售“重组人干扰素a2b凝胶”药品,并于2002年取得“尤靖安”注册商标,涉案药品外包装采用红色渐变外观设计,搭配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外用药标志等设计元素,经过多年广泛宣传和经营活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023年,兆某药业合肥公司发现爱某枣庄医疗器械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信息,名称、剂型信息与原告产品一致,侵权产品外观包装图片与其产品外观包装设计十分相似,并宣称具有“凝胶剂型”人干扰素类药品之疾病治疗功效。兆某药业合肥公司认为爱某枣庄医疗器械公司通过网络实施混淆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市场公平竞争权利,遂将爱某枣庄医疗器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兆某药业合肥公司生产的尤靖安产品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且从2003年开始使用现有包装,未有实质性变化,具有固定包装装潢特征,经过长期持续大量销售及广告宣传,在行业和社会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与同类商品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告爱某枣庄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涉案产品整体十分近似,在明知被诉产品不能替代药品的前提下,仍在产品宣传中与涉案产品存在重合或近似,造成相关公众容易对产品来源或关联性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被告作为医疗器械经营者,未尽到审查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综合考虑原告产品的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方式和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爱某枣庄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原告兆某药业合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系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仿冒侵权的典型案例。药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仿冒药品包装、装潢,虚假宣传具有治疗功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导致的损害后果较其他消费品更为严重,应加大打击力度。本案依法打击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不正竞争行为,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对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活动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引导广大消费者慎重、理性选购治疗药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8
 
  “Nike”、“adidas”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摘要]2020年5月以来,周某、赵某松、周某丽、满某建等人共谋,从杨某美(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洗标、织带、吊牌等辅料,在枣庄市市中区、峄城区等地制造、存储、运输、锦wW"ie”等注册商标标识服装,并通过线下、线上对外批发、零售,销售金额约60万元。2021年5月,公安人员抓获周某、赵某松等人,并缴获假冒品牌注册商标服装共计314605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赵某松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结伙制假售假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赵某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周某丽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满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制裁措施加大对国际知名品牌平等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恶意假冒“Nike*adidas”等国际知名品牌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消费者陷入真假难辨的困境,更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本案对假智知名商标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帮助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人,均依法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系人民法院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重要体现。
 
  案例9
 
  "hegen"商标侵权案
 
  [案情摘要]"hegen"系知名母婴品牌,在我国注册并取得"hegen”系列商标,201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辣某贸易上海公司系“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调查发现,山亭区宝某孕婴用品店销售的奶瓶上所标注的标识与"hegen”构成近似,山亭区宝某孕婴用品店的销售行为侵害了辣某贸易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辣某贸易上海公司将山亭区宝某孕婴用品店诉至某基层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期,某基层法院受理了辣某贸易上海公司提起的同类型诉讼案件共20件。
 
  为统一裁判标准,推动同类纠纷统一、妥善化解,枣庄中院裁定本案提级管辖。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被告深入浅出地阐明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使被告对案件处理结果有一定心理预期,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要求权利人披露关联案件情况,并邀请类案当事人旁听,为调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调解时遵循“依法保护、合理平衡”原则,经细致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调解结案。通过类案示范,妥善化解了20件同类纠纷,案结事了,实现了“提级一案,化解一片”。同时,法院积极引导权利人从源头进行维权,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
 
  [典型意义]本案系枣庄中院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审理的具有诉源治理效应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通过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充当好当事人的“翻译官”,将艰深的法律规定“翻译”成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话语,最终获得当事人的认同,从而实现案结事了。"hegen”系列案的化解既是践行“枫桥经验”的典范,避免了执行等“衍生案件”的产生,又实现了案件办理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双赢多贏共赢。
 
  案例10
 
  “华为”商标侵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
 
  [案情摘要]华某技术公司系“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山东尚某网络公司未经华某技术公司授权,在某平台经营的店铺“尚某手机经营店”中多个商品主图使用华某技术公司的注册商标。华某技术公司遂将山东尚某网络公司投诉至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要件,法院当日出具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有效,并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司法确认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人民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快速高效办理,是枣庄法院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生动实践,凸显了“府院联动”协作优势,既充分保障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快捷性,又强化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实现了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枣庄法院)